經文:《約翰福音》5章19-47節
前言:因為耶穌行的「神蹟」(記號),和他所說過的話,猶太人想要殺他。罪名是「犯了安息日,並且稱神為他的父,將自己和神當作平等」(《約》5:17-18)。身為被告,耶穌決定為自己辯解
一、子與父的關係—動機(《約》5:19-30) 1. 父將要做的事顯明給子(19-21) 2. 父將審判的權柄交給子(22-24) 3. 子正在執行父所交付的(25-30)
二、證人(《約》5:31-40) 1. 子工作的見證(31, 34, 36) 2. 施洗的約翰(32-33, 35) 3. 差子來的父(37-38) 4. 聖經(39-40)
三、反訴(《約》5:41-47) 1. 子不需要人給的榮耀(41, 44) 2. 控訴子之人的罪狀 a. 不接待(信)父所差來的 b. 不信摩西的書(《聖經》)
結語:猶太人不接受耶穌的辯解;因為他們早已決定要除掉耶穌,而耶穌的話在信他的人心中才會產生回響